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选举工作,接受兴宁市民政局监督。
第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只设立会员大会的,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只设立会员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协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协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由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协会可根据会员(或会员代表)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或会员代表)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协会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监事资格。
本协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本协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协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协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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