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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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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无偿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提倡人文关怀,关注弱势群体。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兴宁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兴宁市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统一制定志愿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协调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范围包括:支教助学、敬老扶弱、拥军优属、扶贫济困、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三)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五)拓展志愿服务领域,加强志愿工作研究;

    (六)招募、培训和表彰志愿者;

    (七)宣传志愿精神,维护志愿者及协会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社会组织交流、培育孵化等服务。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由兴宁市内个人会员加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章程》和《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志愿服务行为守则》;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三)服务时长满20小时并最少参加一次培训;

    (四)年满18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符合从事的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50人以上从事志愿服务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承认和遵守《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章程》和《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志愿服务行为守则》;

    (三)经所属单位同意,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要求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八)受表彰的权利。本会建立以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制度作为考核、表彰会员的依据,对符合表彰规定的会员进行表彰;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或当年志愿服务时长小于4小时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4年。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 一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方式召集,成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 4 年。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四)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包括慈善募捐项目、慈善支出项目);

    (十六)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九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慈善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七)选举监事长;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议原则上每 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延期1届),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包括名誉职务、负责人、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兴宁市内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会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一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二条  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四)单位理事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六)监事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七)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元。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组织定向募捐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投资收益;

    (八)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募捐项目;

    (三)超过50万元的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投资项目;

    (四)超过50万元的慈善支出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十八条  本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慈善财产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本会会员中分配。

    本会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四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捐赠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捐赠人对投入本会的捐赠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及时据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内容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六十六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等事项,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开展重大公益活动、为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专项审计。

    本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在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相关审计报告应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的民政部门。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本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对党忠诚、干净担当,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六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十八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本会议事决策,是党章党规赋予的职责,是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引领、引导监督作用的重要体现,也是本会决策层、管理层科学决策,实现本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八十条 本会党组织一般通过参加议事决策会议、书面提出意见、定期与理事会协商沟通等方式参与议事决策。党组织参与本会重大事项决策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事先与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党组织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充分的交流和讨论,形成对本会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

    第八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对下列事项提出意见:

    (一)新任(换届)负责人人选民主推荐及换届筹备工作;

    (二)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推荐内部组织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人选;

    (三)开展涉外活动、涉意识形态活动等重要业务活动;

    (四)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等;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一般通过以下程序参与议事决策:

    (一)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落实政治学习制度;

    (二)理事会会议议题及会议材料需至少提前5天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

    (三)党组织负责人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对本会重要决策事项提出明确意见,载入会议记录纪要;

    (四)指导和监督重要事项的推进情况和执行情况。

    第八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议事决策保障措施。

    (一)坚持管理层与党组织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党组织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层,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层党员可按党章党规有关规定程序任党组织班子成员。

    (二)坚持管理层与党组织班子会商制度。坚持做到重大问题及时沟通,带有全局性的工作主动沟通,改变决定及时沟通,常规工作定期沟通。

    (三)建立管理层与党组织共同学习、党组织书记列席社会组织管理层会议等制度,党组织开展的活动可邀请非党员负责人参加。

    (四)党组织发现本会重大事项决策不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制度规定或不利于本会发展实际等,应及时向管理层提出意见或建议;对原则性及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岐、经反复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五)党组织要积极推动本会重大事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动员和组织本会党员把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促进本会重大事项决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八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7日第三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关爱义工工作小组工作实施细则

    关爱义工工作小组工作实施细则

    协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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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爱义工工作小组工作实施细则


    一、 成立目的

    为体现义工协会大家庭的温暖,增强会员的安全感和归属感,本着互帮互助、奉献爱心的精神,特设立关爱义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关爱组”)并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二、 关爱宗旨

    互助互爱、帮困解难、服务会员。

    三、 关爱对象

    协会会员(会员条件请阅协会章程)

    四、 小组成员构成和工作职责

    工作小组成员由会员组成,归秘书处管理。工作职责:

    1.回应和解答会员提出的与关爱工作有关的问题及疑问;

    2.组织慰问看望需关爱的本协会会员。

    五、 财务制度

    协会财务部独立列账,专款专用,每月的《财务报告》中公布关爱经费的收支明细。重大事情、特殊情况、大宗款项的使用情况做到一事一报,即时即报。

    六、 经费来源:

    1. 会员缴纳的会费(10元/年);

    2. 每月会员月捐的10%;

    3. 社会各界的定向捐赠;

    4. 其他合法途径收入。

    七、 关爱范围和标准:

    1. 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会员,慰问金500元;

    2. 身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巨大造成经济困难的会员,慰问金500元;

    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包括以下25种: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

    3. 生病或受伤的会员住院,慰问品100元,住院慰问金200元;

    4. 成为新生儿父母的会员,慰问品150元,新生儿利是200元;

    5. 单月举行新老义工茶话会,每期补贴最高150元;

    6. 双月举行义工集体生日会,每期补贴最高200元;

    会员的直系亲属去世的,慰问品150元,慰问金200元。

    八、 工作流程

    1. 关爱组一半成员同意后,向秘书处提出关爱申请;

    2. 秘书处批准后,关爱组负责组织实施;

    3. 实施成员先行垫付,购物发票背面签名(经手人、见证人),交财务部报账;

    4. 财务部执行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财务公示。

    九、 联系方式

    协会办公室电话0753-3250123,接受会员的咨询和建议。

    一十零、 本细则由关爱义工工作小组于2018年9月15日进行第4次修订,由关爱小组负责解释。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

    2018年9月15日


  •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简介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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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成立于2012年7月12日,2013年2月4日正式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1481MJM150796X),是由无偿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兴宁市第一家正式注册的民间公益类社会组织。


    本会的宗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人文关怀,关注弱势群体。与爱同行,把爱传递。


    协会运作成熟的公益项目有:贫困学生“助学计划”、“助养计划”、“阳光微心愿”,孤残儿童“阳光陪伴”、社区共融计划、关爱抗战老兵等,在关心青少年成长、服务孤残儿童、爱老敬老、传播公益理念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协会共设有四个志愿服务组:助学组、儿童组、敬老组、公益组。


  •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车辆补帖管理制度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车辆补帖管理制度

    协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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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车辆补帖管理制度

     

    一、 补帖目的

    补帖是为了减轻志愿者的经济负担,是协会人性化管理的体现。补帖是象征性的,无法完全承担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

     

    二、 补贴标准

    车程距离超过10公里为补贴起点(不足10公里可以在里程累计超过10公里后进行申请),每公里补贴1元。

     

    三、 报账限制

    一般项目只补贴1辆车的费用;集体行动按实际情况进行补贴。

     

    四、 报账程序

    当月的补贴在次月发放完毕。12月产生的费用在次年1月受理,其余月份的跨年度不受理。

    以部门为单位进行报账,不支持志愿者单独申报。

    办公室负责车辆里程统计,须按时按规定在每月10日前统计完毕,公示5个工作日后转由财务部负责制单发放。

    财务部认真做好财务收支工作。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发放。接受所有会员、志愿者、爱心人士及市民的指正和监督。

     

    五、 财务管理人员

    财务部管理人员:陈雯(手机18902780055)。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

    2014 年 10 月11 日


  •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协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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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财务档案是协会所有业务活动在财务核算管理的最终归集。是协会档案管理的核心。财务档案保存是否完整直接关系到协会财务信息的公开公正透明化。财务档案的完整也是协会主要相关负责人最重要的经济法律责任之一。

     

    第二条:为了加强协会财务档案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公司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协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在协会内使用、取得和保管档案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计档案

    第四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的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范围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个部分。

     (一)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它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二)会计账簿是一定格式、相互联结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各项业务的簿籍。它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分类账、各类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辅助记备查簿等。

     (三)会计报表是反映协会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主要有月、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各类项目收支明细表等。 

    (四)其他会计核算资料是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紧密相关的,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关数据资料。如:合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会计电算化存贮在磁盘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装订和保管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会计档案的整理采用的办法是:分类标准统一、档案形成统一、管理要求统一,并分门别类按各卷顺序编号。

     (一)分类标准统一。将财务会计资料分成一类账簿,二类凭证,三类报表,四类文字资料及其他。

     (二)档案形成统一。案册封面、档案卡夹、存放柜和存放序列统一。

     (三)管理要求统一。建立财务资料档案簿、会计资料档案目录;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报表和文字分类立卷,其他零星资料按年度排序汇编装订成册。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装订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文字资料的装订。会计凭证的装订,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善保管。 

     

    第八条: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工作:

    (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 

    (按凭证汇总日期归集(加按上、中、下旬汇总归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

    (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订书钉、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保持数字完整;

    (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再检查附件有否漏缺,各类单据是否随附齐全;

    (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如财务主管、复核、记账、制单等)的印章是否齐全。

     

    第九条:会计凭证装订时的要求:

    (装订尽可能缩小所占部位,使记账凭证及其附件保持尽可能大的显露面,以便于事后查阅。

    (凭证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纸用尚好的牛皮纸印制,封面规格略大于所附记账凭证;

    (装订凭证厚度一般为3厘米,装订牢固,美观大方。

     

    第十条:会计凭证装订后的注意事项:

     (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 

    (在封面上编好卷号,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后,装入会计凭证档案盒以便妥善保护。按编号顺序入柜,并要在显露处标明凭证种类编号,以便于调阅。

     

    第十一条:会计账簿和装订。各种会计账簿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他账簿应按时整理立卷。基本要求是:

     (账簿装订前,首先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口是否相符,账页数是否齐全,序号排列是否连续;然后按会计账簿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该账簿按页数顺序排列的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的顺序装订。

     (活页账簿装订要求。

    多栏式活页账、三栏式活页账、数量金额式活页账等应分别装订,应按同类业务、同类账页装订在一起,并按会计科目编号顺序依次排页。

    在账本的封面上填写好账目的种类,编好卷号,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经办人)签章 

    计算机打印的账页应在左侧留出装订线,不得以打印纸原有道孔穿线装订。

     

    第十二条:账簿装订后的其也要求。

     1  会计账簿应该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错页、加空白纸的现象。

     2 会计账簿的封面要严密,封面处要加盖有关印章。

     3 封面应齐全、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编号,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分类明细账等。

     4 会计账簿按保管期限分别编制卷号,如现金日记账全年按顺序编制卷号;总账、各类明细账、辅助账全年按顺序编制卷号。

     

    第十三条:会计报表的装订。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及时报送后。

     (会计报表装订前要按编报目录核对是否齐全,整理报表页数,上边和左边对齐压平,防止折角,如果损坏部位修补后完整无缺地装订;

     (会计报表装订顺序为:会计报表封面、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各种会计报表按会计报表的编号顺序排列、会计报表的封底;

     (按保管期限编制卷号。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二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财务会计部门在将会计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开列清册,填写交接清单。

    (在账簿使用日期栏填写移交日期;

    (交接人员按移交清册和交接清单项目核查无误后签章。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一)会计档案室应选择在干燥防水的地方,并远离易燃品堆放地,周围应备有防火器材。

    (二)会计档案应放在专用的铁皮档案柜里,按顺序码放整齐,以便查找。

    (三)会计档案室内应经常用消毒药剂喷洒,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以防虫蛀、防鼠咬。

    (四)会计档案室保持通风透光,并有适当的空间、通道和查阅的地方,以利查阅,并防止潮湿;

    (五)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记簿,严防毁坏损失、散失和泄密;

    (六)会计电算化档案保管要注意防盗、防磁等安全措施。

     

    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借阅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借阅

    (一) 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所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须经单位领导、财务负责人员批准。 

    (二)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协会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协会内部人员借阅手续。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将借阅人姓名、部门、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三)本单位人员需要档案资料,在登记报批后由档案管理人员陪同翻阅或者复印。 

    (四)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标记、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其特点可分为永久性和定期性两类。

    (一)凡是在立档单位会计核算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会计核算的,对工作总结、查考和研究活动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会计档案,应永久保存。

    (二)定期保管期限分别为3年、5年、10年、15年、20年和25年等种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为了全面反映会计档案情况,立档部门应设置会计档案备查表及时记载会计档案的保存数、借阅数和归档数,做到心中有数、不出差错。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三)档案保管期限 

    ⑴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15

     ⑵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5

     ⑶日记账15 (其中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⑷明细账、总账、辅助账15

     ⑸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固定资产卡片及清单保管5

     ⑹主要财务指标报表(包括文字分析) 3

     ⑺月、季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5

     ⑻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永久

     ⑼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永久 

    ⑽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

      

    第六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协会会长或秘书长审查,报请理事会批准后方可予以销毁。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二十条 :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财务部    

                                              0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值班制度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值班制度

    协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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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值班制度

     

        为确保协会办公室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协会办公室值班制度如下

    一、值班地点

        协会办公室(兴宁市兴南大道兴鸿一路)

    二、值班时间

        周六至周日08:0012:0014:0018:00

    三、值班纪律

    1、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值班人员实行签到制,值班人员应注明值班节次时间。

    3、因故不能正常值班的应提前向负责人请假,征得负责人同意后生效。

    4、值班人员按要求做好办公室值班管理工作,如环境清洁、登记来访人信息、下发文件、邀请函等工作。

    5、值班人员在下班离开前,要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检查,确保无人滞留。

    四、值班要求

    (一)言行举止

    1、值班人员必须穿着协会制服,精神饱满。

    2、值班人员接物待人应做到文明礼貌,待人诚恳,谨守信用,尊老爱幼,树立志愿者良好形象;

    3、值班人员不得在办公区域打牌、抽烟、大声喧哗等做影响他人的活动,要做到自觉维护协会的形象。

    4、坚决维护本协会形象,不做任何有损本协会名义的事。

    (二)办公区域卫生管理

    1、保持办公区域地面清洁,做到无纸屑无灰尘。

    2、桌台台面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3、卫生工具摆放整齐。

    4、保持垃圾筒内无较多垃圾。

    5、保持桌椅的整齐(凡到办公区域就坐的人员,离开时必须将椅子摆回原位),并保持桌面整洁。

    (三)材料管理

    1、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纪录。

    2、对于值班期间收到的各种材料,应及时做好记录,可自行处理的自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秘书处报告。

    3、对于值班期间所上交的各种材料,值班人员应进行整理和保管,并及时上交、归档。

    4、对于来信,来函,请帖等重要材料,应及时与秘书处联系传达信息。

    5、对于来电,应在值班记录本上写明详细内容(来电内容,来电人联系方式及来电人),事件是否处理等情况。

    6、外借资料必须通过理事会成员的同意并登记。

    7、值班负责人必须填写值班日志,每天对值班情况进行做书面记录,将资料按分类存入理事会及各部档案,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

    2014年9月12日


  •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义工服务行为守则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义工服务行为守则

    协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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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工服务行为守则

     

    第一条 尊重自己的义务服务决定,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以后利用业余时间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二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地方政府部门对于公益事业和民间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认同义工服务理念,廉洁自律,积极参与。

     

    第三条 参与公益活动时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协会提供(特殊情况下另行处理),因个人原因产生的费用需自理,活动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的纠纷与意外事故均自行负责;

     

    第四条 本着团队合作精神,服从所在服务组负责人的领导。与其他成员友好相处、互相合作。在贫困地区进行实地调研或考察时,应尊重当地人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求同存异,友爱互助。

     

    第五条 任何义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 不得从事任何违背活动宗旨、有损于团队与协会名誉的任何组织或活动。

    (2) 利用协会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性质的活动或营私牟利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3) 以个人名义直接 ( 或间接 ) 接受其他个人、团体、公司和单位的捐款捐物;

    (4) 滥用协会给予的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做非法、欺骗或谋求私利的活动,与服务对象或家属做金钱或物质的交易;

    (5) 严守保密原则,不得随意泄露服务对象的背景及资料,不得随意泄露协会其他志愿者个人档案资料和协会其他任何文档资料作为不正当用途;

    (6) 未经授权对外宣称自己代表协会的立场,以个人名义接受任何媒体、官方和其他公益义工组织的邀请、访谈或采访与报道;

     

    第六条 义工应时刻注意自身及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

     

    第七条 当义工因某种原因未能继续履行义工服务时,需提前十天向所属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做好交接工作;长期不参加活动达一年(因客观不可抗拒的原因且向协会做出书面说明,经协会与负责人申请同意认可的除外)的视为自动退出,同时取消其正式义工身份,其原有的义工服务工作证作废。协会保留在必要时终止成员义工身份的权利。

     

    第八条 法律责任

    (7) 义工根据协会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由义工本人自行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工协会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

    (8) 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义工协会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9) 冒用义工协会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协会将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义工协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协会将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义工如违反上述纪律,义工协会可以批评、警告、劝退、开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

    2013年3月31日


  •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志愿者服务时间统计制度管理办法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志愿者服务时间统计制度管理办法

    协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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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志愿者服务时间统计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及服务质量的考核和统计,促进志愿服务优质高效,推动志愿服务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志愿服务时间登记须知
      第二条 《志愿者服务证》要求所有注册志愿者每人一份,登记服务记录
      第三条  每次参与活动需在《服务签到表》上签到,服务时间统计以此表为准
      第四条  如发现有遗漏,主动该次带队队长反映,并由带队队长补填次活动的志愿服务时间。
      第五条  服务证登记信息要求均属实,并附上本人照片,以备核实。
      第六条  本会特此声明,所有志愿者的个人信息资料,我们会保密存档,谢绝他人查看。

    第三章  志愿服务内容

    第七条  服务时间的计算范围包括:处理协会日常事务的义务服务工作;调查活动;撰写活动策划书;制作活动宣传资料以及进行宣传;活动的开展;活动结束后相关资料的整理;志愿者利用自己的专长为协会义务提供服务等以及其他公益活动,协会组织的娱乐活动不计服务时间。

      每个志愿者可以安排合适的时间自愿参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九条  志愿活动时,应尽可能的根据志愿者个人特长的优势安排工作。专业人员包括医护人员,法律人士,电器维修等。

     

    第四章  志愿服务时间计算

        第  志愿服务时间的记录原则上是,从报到点签到开始,至离开解散地点为止,按实际服务时间记录。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时,秘书处均对服务时间进行统计,按参加公益活动的次数和服务时间统计,服务时间均折算为小时数(有些活动如献血等虽不能以时间计量,但为简化管理,仍以一定标准折算为小时数)。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日常工作每周每人计算4小时服务时间,特殊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向秘书处提出说明另行计算

        第十三条  献血活动如既参加服务又献血的,服务时间按参加服务时间长度和献血量分别计算,参加单项的按单项计算。献血一次计一次服务和8小时服务时间。

        第十四条  撰写策划书:一般活动按2  4小时计算;较具规模的活动按48小时计算;重大活动按810小时计算。

        第十五条  制作活动视频,按35小时计算;制作活动海报,按24小时计算;制作其他活动所需的宣传资料按照实际时间如实记录,由活动负责人审核通过。

        第十六条  参加活动具体实施的服务时间计算:按照志愿者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记录服务时间。活动迟到或早退20分钟者,不记录其服务时间,向负责人请假者除外。

        第十七条  活动结束后文字、图片等资料的整理和发布按照实际时间如实记录,由活动负责人审核通过。特殊情况由秘书处考核确定。

        第十八条  利用专业知识为协会提供义务服务的志愿时间按照实际服务时间计算。

        第十九条  活动负责人按照活动规模及活动难易程度服务时间每次加计25小时服务时间。

        二十条  志愿者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按2小时服务时间计算,但需要考合格。

         
    第五章  志愿服务时间的记录

        二十一  志愿服务时间一般采用现场记录,每次活动的义工服务签到表由带队队长签名确认,并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交回协会秘书处统计汇总。

        第二十二条  个人自发进行的志愿服务需由服务对象开具书面证明后由他所属的服务组组长完成登记。

    二十三  秘书处要将每位志愿工作者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统计汇总数据输入电脑中,并以纸制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同时保管存档

    第六章  星级志愿者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积极参与活动,且志愿服务工作,做的优秀的个人进行表彰,在每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上举行表彰。
      第二十六条  根据每次参与活动的时间以及服务质量等综合考虑,进行认证,在年度的志愿者表彰大会上进行评星活动。注册机构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在其注册证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情况由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制订,经第一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起实施


  •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义工管理规定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义工管理规定

    协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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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义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协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协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二)团体会员是指200人以上从事义工服务的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经所属单位同意,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协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三)团体会员分为团体义工会员和法人义工会员。团体义工会员是指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义工会员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兴宁市义工服务条例》、《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章程》和《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义工服务行为守则》;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四)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协会进行资料审核;

    (三)参加培训1星期;

    (四)双方签订《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会员服务协议》;服务时间满20小时后,发给义工服务证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参加本协会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

    (三)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请求本协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对本协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七)享有受表彰的权利。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建立以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制度作为考核、表彰会员的依据,对符合表彰规定的义工进行表彰。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遵守《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义工服务行为守则》;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六)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七)不得以义工或者本协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八)团体会员应每年向本协会报告工作;

    (九)宣传本协会宗旨,维护本协会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协会的社会影响;

    (十)除法人义工会员外,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第六条 本协会对个人会员实行秘书处领导下的小组管理制度。

    (一)在秘书处的领导下,通过“公推直选”的方式产生小组组长;

    (二)组长负责小组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开展,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组长,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免职。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连续一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义工服务证,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联系电话
0753-32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