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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监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 2017-12-25 17:42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监事会的,须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立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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