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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7-12-25 17:43    

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协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协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兴阳光协字”和“兴阳光协秘字”。“兴阳光协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兴阳光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兴阳光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协会会长签发,以“兴阳光协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协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秘书处”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协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协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协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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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3-32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