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义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协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协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二)团体会员是指200人以上从事义工服务的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经所属单位同意,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协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三)团体会员分为团体义工会员和法人义工会员。团体义工会员是指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义工会员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兴宁市义工服务条例》、《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章程》和《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义工服务行为守则》;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四)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协会进行资料审核;
(三)参加培训1星期;
(四)双方签订《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会员服务协议》;服务时间满20小时后,发给义工服务证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参加本协会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
(三)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请求本协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对本协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七)享有受表彰的权利。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建立以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制度作为考核、表彰会员的依据,对符合表彰规定的义工进行表彰。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遵守《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义工服务行为守则》;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六)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七)不得以义工或者本协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八)团体会员应每年向本协会报告工作;
(九)宣传本协会宗旨,维护本协会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协会的社会影响;
(十)除法人义工会员外,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第六条 本协会对个人会员实行秘书处领导下的小组管理制度。
(一)在秘书处的领导下,通过“公推直选”的方式产生小组组长;
(二)组长负责小组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开展,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组长,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免职。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连续一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义工服务证,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