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志愿者服务时间统计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及服务质量的考核和统计,促进志愿服务优质高效,推动志愿服务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志愿服务时间登记须知
第二条 《志愿者服务证》要求所有注册志愿者每人一份,登记服务记录。
第三条 每次参与活动时,需在《服务签到表》上签到,服务时间统计以此表为准。
第四条 如发现有遗漏,请主动向该次带队队长反映,并由带队队长补填该次活动的志愿服务时间。
第五条 服务证的登记信息要求均属实,并附上本人照片,以备核实。
第六条 本会特此声明,所有志愿者的个人信息资料,我们会保密存档,谢绝他人查看。
第三章 志愿服务内容
第七条 服务时间的计算范围包括:处理协会日常事务的义务服务工作;调查活动;撰写活动策划书;制作活动宣传资料以及进行宣传;活动的开展;活动结束后相关资料的整理;志愿者利用自己的专长为协会义务提供服务等以及其他公益活动,协会组织的娱乐活动不计服务时间。
第八条 每个志愿者可以安排合适的时间自愿参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九条 志愿活动时,应尽可能的根据志愿者个人特长的优势安排工作。专业人员包括医护人员,法律人士,电器维修等。
第四章 志愿服务时间计算
第十条 志愿服务时间的记录原则上是,从报到点签到开始,至离开解散地点为止,按实际服务时间记录。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时,秘书处均对服务时间进行统计,按参加公益活动的次数和服务时间统计,服务时间均折算为小时数(有些活动如献血等虽不能以时间计量,但为简化管理,仍以一定标准折算为小时数)。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日常工作每周每人计算4小时服务时间,特殊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向秘书处提出说明另行计算。
第十三条 献血活动如既参加服务又献血的,服务时间按参加服务时间长度和献血量分别计算,参加单项的按单项计算。献血一次计一次服务和8小时服务时间。
第十四条 撰写策划书:一般活动按2 ~ 4小时计算;较具规模的活动按4~8小时计算;重大活动按8~10小时计算。
第十五条 制作活动视频,按3~5小时计算;制作活动海报,按2~4小时计算;制作其他活动所需的宣传资料按照实际时间如实记录,由活动负责人审核通过。
第十六条 参加活动具体实施的服务时间计算:按照志愿者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记录服务时间。活动迟到或早退20分钟者,不记录其服务时间,向负责人请假者除外。
第十七条 活动结束后文字、图片等资料的整理和发布按照实际时间如实记录,由活动负责人审核通过。特殊情况由秘书处考核确定。
第十八条 利用专业知识为协会提供义务服务的志愿时间按照实际服务时间计算。
第十九条 活动负责人可按照活动规模及活动难易程度服务时间每次加计2~5小时服务时间。
第二十条 志愿者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按2小时服务时间计算,但需要考核合格。
第五章 志愿服务时间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时间一般采用现场记录,每次活动的《义工服务签到表》由带队队长签名确认,并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交回协会秘书处统计汇总。
第二十二条 个人自发进行的志愿服务需由服务对象开具书面证明后由他所属的服务组组长完成登记。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要将每位志愿工作者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统计汇总,数据输入电脑中,并以纸制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同时保管存档。
第六章 星级志愿者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积极参与活动,且志愿服务工作,做的优秀的个人进行表彰,在每年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上举行表彰。
第二十六条 根据每次参与活动的时间以及服务质量等综合考虑,进行认证,在年度的志愿者表彰大会上进行评星活动。注册机构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在其注册证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情况由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制订,经第一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兴宁市阳光义工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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